本报3月8日讯(记者 秦承娇)“如果你身边有女满55岁男满60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从3月1日开始可以在居住地居委会报名,申请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每人每年960元,两人就是1920元。”近日,市民董女士收到这样一条微信,且说3月8日截止,过期再等一年。这事儿可信吗?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卫计委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山东省并未出台该规定。
“今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独生子女资金辅助政策有几个新的特点。”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解释。
新《人口与计生条例》明确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这一条例延长了老政策中“十四周岁止”的规定。
根据原《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而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则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政策不变。“目前,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到底补多少还未明确。”工作人员表示。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新《人口与计生条例》政策不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目前,泰安市实行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也就是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一家一年可以获得1920元奖励。
不过,工作人员提醒,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增加了一项内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其中,“城镇其他居民”指城镇户口的失业、无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目前,我们正在对这类人群进行摸底,省人大法工委也正在拟定具体法律文件,一旦这类人群实现了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山东省便实现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全覆盖。”工作人员解释,目前,省里正在研究具体补助政策,一旦有了最新消息,会及时通知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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