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4日讯(通讯员 刘庆伟 周敏敏)为推进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及时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年1月份以来,泰安中院探索实行二审案件审前调解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5月底,该院共通过审前调解化解案件96件,占同期二审民商事案件结案的9%,案件全部在一审卷宗移转期间化解,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和效果。该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关于适用范围。审前调解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可能性较大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对于依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不得进行审前调解。关于调解主体。审前调解一般在登记立案前后进行,调解的主体是非审判业务庭法官,目前,主要是立案庭几位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关于遵循的基本原则。审前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进行调解;合法原则,调解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效率原则,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指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均突出灵活性,以尽可能提高调解效率;便民原则,一般到当事人所在地或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调解,减轻当事人讼累。关于具体操作流程。原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或当事人缴纳上诉费时,向当事人送达《审前调解劝导书》,在《审前调解劝导书》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了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的好处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弊端,征求上诉人有无调解意愿;并在送达上诉状的同时,给被上诉人送达《审前调解劝导书》,征求被上诉人有无调解意愿,劝导书随卷移送中院。原审法院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对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或者案件可能调解解决的,及时与中院立案一庭沟通,由中院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调解期间不影响卷宗流转。关于调解结果运用。审前调解成功的,及时登记立案,并制作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和解笔录、和解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等有关诉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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