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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高温作业

来源:泰安日报 2016-06-14 11:3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6月13日讯(记者 徐文莉)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泰安市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费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月计发。

据介绍,去年8月1日起,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此次调整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另外,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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