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梅(370902197412291543)、赵桂芹(370983197507222821)、李爱华(370922197605260028):
你们作为我公司的职工,长期旷工,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止,均远远超出了公司劳动纪律中连续不得旷工30日的规定。公司多次发出通知要求你们来单位上班,但是你们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为此登报告知你们,如果在2016年7月20日前你们不能按时到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报到,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你们相关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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