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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门房代收 去取包裹没了 快递丢失谁之过

来源:天水晚报 2018-08-17 11:4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 网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烦恼,比如快件包裹交给门房代收结果丢失,责任谁来承担?近日,秦州区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前段时间,秦州区的张先生网购了一部手机,卖家按照张先生留的收货地址将手机寄出。随后,快递公司员工将手机送达到张先生所预留的收货地址时,张先生恰巧不在,快递员与张先生联系后经其同意将手机交由门房代收,但当张先生前去收取快递时却发现快递丢失了。随后,张先生将快递公司与保管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卖家与张先生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两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卖家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快递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自快递公司将快递交由经张先生同意的代收人保管之日起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履行瑕疵,故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张先生与门房代收人形成保管合同,由门房代收人进行保管张先生的快递,二者协商一致,同意对快递进行保管,理应依法履行保管义务,在快递没有交付张先生之前,代收人的保管义务并没有完成。代收人在保管快递期间,造成快递毁损或灭失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如果代收人系有偿保管,则要对其因保管不善造成快递毁损、灭失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保管,只有当存在不可抗力或代收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门房保管人对张先生手机丢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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