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商洛市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正式启动商洛市2016年首轮巡察工作,对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进行巡察。启动市级巡察工作,商洛市走在了全省前列。
一、为什么要在市一级开展巡察
巡察即巡回视察,既是巡视工作向市县延伸的有效方式,也是实现监督全覆盖的重要途径。党章规定了中央和省区(自治区)市(直辖市)党委两级实行巡视制度,没有市县一级的巡视。为了实现全覆盖,就让市县一级开展巡察。所以巡察除了对象与巡视对象不同外,其余的工作程序、方式、要求基本一致。
二、铜川市巡察制度是如何建立
为了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对开展巡视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2015年11月,经铜川市委常委会研究,印发了中共铜川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开展巡察的范围、程序、人员、机制等等,为在全市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遵循,也为全省市级层面开展巡察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为了加强市委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有关领导组成。
三、巡察的任务
巡察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下功夫解决问题。主要是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四、巡察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1、巡察程序:
(1)每年巡察工作启动时,市委召开全市巡察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巡察工作,并给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
(2)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3)巡察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应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4)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6)市委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7)经市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8)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置。
(10)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其他单位受理的信访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
(11)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2)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3)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2、巡察方式:
(1)听取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干部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根据巡察需要,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6)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7)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8)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9)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0)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对巡察组人员有没有纪律要求
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了加强对巡察组工作人员管理,扎实推进全市巡察工作有效开展,铜川市特别制定了《市委巡察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巡察组应加强对组内巡察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政治规矩教育、作风养成教育以及警示教育,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巡察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断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守规矩、守纪律的意识。
第二条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在巡察期间原则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由所在巡察组副组长、组长核准后,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并向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在巡察工作中,巡察工作人员应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不得擅自做主。在巡察工作期间,原则不得会客,若有特殊情况需会客的,需经过组领导批准。
第四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完全脱离关系,除参加原单位重要的组织生活外,不再承担原单位分配的任何工作任务和参加其他活动。
第六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时间较长的,其年度考核、先进评选、职务晋升等,由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在征求巡察组意见后,写出工作鉴定,供所在单位和干部主管部门参考。
第七条不得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得要求被巡察区县、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擅自借用被巡察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严禁泄露党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不得散布有关巡察工作的信息,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所有涉密材料要严格管理,按要求存放,巡察结束后,及时对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和清理,交专人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持有。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再从事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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