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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铜陵蓝”有了更强法治力量! 《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铜陵日报 2021-01-27 09:22   https://www.yybnet.net/

遏制扬尘污染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工作。《铜陵市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0月30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犹如“利剑出鞘”,让守护“铜陵蓝”有了更强法治力量。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围绕“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行动,相继开展了石料矿山、选洗矿、港口码头及道路运输泼洒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大气、水等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面临施工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责任或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扬尘污染容易反弹,需要长期投入大量的执法力量、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来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对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可以实施处罚,但法律法规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具体防治措施和处罚界定等方面有待地方进一步明确,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框架结构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内容的顺序依次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防治措施一章分为一般防治措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运输污染防治,道路保洁、绿化作业污染防治,矿产资源开发、裸露地面污染防治等五节,突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全链条管理、全过程控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防治措施、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创新和亮点

办法紧紧围绕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总要求,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突破,针对近年来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一)突出重点,界定法规的适用范围。

为提高全市人民生活环境水平,根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要求,结合铜陵市实际情况,办法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依据扬尘污染产生的原因对其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河道整治、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和运输、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因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压实政府主导和监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责。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强化顶层设计、优化责任体系成为这项复杂工程的重要一环。办法明确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优化产业结构、运输结构、能源结构,加强城乡绿化,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同时,由于扬尘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为构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办法在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对经济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扬尘防治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责任及措施。

一是明确共性防治措施。办法对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作出严格要求。

二是分门别类明晰责任,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重要共性要求和特殊要求。办法针对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突出重点,明确了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共性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对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建设工程等,都按其不同的特性,补充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根据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运输、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裸露地面等活动的不同特性,对其扬尘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分门别类作了规定。

三是细化量化防治措施,增强办法的实用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结合有关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和实践经验,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比如对工地细化规定了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高度、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信息要求、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清运等具体量化要求。从内容上看,条文比较具体细化,达到立法管用、可行的目的。

(四)优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办法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12369”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投诉受理快速处置工作机制。

二是采取科技手段监管扬尘。办法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环境执法机构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粉尘颗粒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扬尘污染监控、监测网络,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三是规定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强化污染行为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刚性。

办法规定了工程施工、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运输遗撒、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过程中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部门、执法范围、执法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情形,增强了法规的刚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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