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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映电影《我的姐姐》扶养弟弟问题民法典这样解释

来源:潍坊晚报 2021-04-12 09:00   https://www.yybnet.net/

热映电影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近日,电影《我的姐姐》正在热映。影片中父母车祸身亡,留下成年的姐姐和年幼的弟弟。姐姐是否必须抚养上大学之后才出生的弟弟,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真实存在的。日前,在杭州一名20岁女孩欲跳河轻生,因自己一个人要养活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不堪重负,并称“已不是第一次有轻生的念头”。网友纷纷称这是现实版“我的姐姐”,在指责父母生而不养的同时,大多数是为姐姐抱不平的。

那么,父母无力抚养或去世,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记者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的王晓倩律师,对热点话题进行解读。

姐姐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

王晓倩表示,2020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王晓倩表示,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果弟、妹已经年满18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生育子女与否虽是父母的权利,但生育之前也应该考虑清楚将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特别是生育二胎。

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姐姐将弟弟送养可以与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还对收养程序进行了说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人的条件比较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作出了详细的概括,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网络散布不实信息姐弟俩对簿公堂

【案例】

原告李某丁与被告李某丙系同胞姐弟,其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张某患脑血栓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由李某丁家庭负责照料。张某于2017年4月去世。

2017年3月,张某的四女儿李某丙在某网站贴吧注册账号,先后发表内容为“某村委干什么了?儿子李某丁儿媳张某,将老人锁在车库长达8个月,不给吃喝,不管死活……”等主题帖,散布不实言论,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同年4月,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前往张某居住小区探访,证实她已经卧床二十多年,进餐需要他人帮助,日常也有人进行护理,不存在长时间无人管的情况。

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李某丁一纸诉状将姐姐李某丙告上法庭。临朐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对于李某丙提供的证据,未反映出李某丁存在涉案网帖中表述的负面内容的行为。

临朐法院认为,李某丙主张涉案网帖中有关李某丁不孝的负面内容属实证据不足,且李某丁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认定涉案网帖中有关李某丁不孝的负面内容不属实。

依照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丙停止在某网站上发表侵害原告李某丁名誉权的网帖的侵害行为。李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其注册账号在某网站发表道歉函,向李某丁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李某丁名誉。被告李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关于该案被告的发帖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被告发表内容不属实的涉案网帖,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涉案网帖中有关原告不孝的负面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原告的人格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由于被告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网帖,且点击量巨大,网站的受众又多以临朐籍人士居多,在原告生活的周边范围内,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予适当赔偿。

涉外民事诉讼这些你要知道

【案例】

3月1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挪威某企业起诉潍坊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网上立案申请,但审查立案材料时发现,该案缺少委托手续。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目前国外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存在较大困难。本着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立案法官王峰告知挪威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可以在线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完成立案,当事人欣然同意。

随即,王峰法官通过山东移动微法院“代理见证”板块,为该案发起了视频代理见证。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通过12368诉讼服务号,自动将视频会议邀请码以短信发至跨境当事人及受委托律师的手机,他们进入移动微法院代理见证模块,输入会议码,即可加入由法官发起的视频会议,实现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就这样,在王峰法官的见证下,当事人在挪威签署授权委托书,顺利完成了委托授权手续,无需再前往公证机构、大使馆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代理见证手续完成后,挪威方当事人对潍坊中院工作人员表达了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很开心也很惊讶能够通过这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完成委托授权手续,这在他们国家是没有过的,给他在中国参加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他要为中国法院的创新做法点赞。最后,经审查,该案件符合登记立案条件,潍坊中院随即对该申请予以立案。

【提醒】

法官提醒,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跨境立案服务对象及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法院审核材料后认为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本版撰文潍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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