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某在自家后院私建电镀加工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附近田间土坑里。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刑。
2015年3月,李某某在繁昌县其居住房屋的后院私建电镀加工作坊,为芜湖某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火花塞套筒镀锌。至同年11月间,李某某的加工作坊共镀锌加工火花塞套筒73200只,加工费用32940元。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锌、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屋后田里的土坑渗走。
后经群众举报,2015年11月下旬,繁昌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李某某关闭电镀作坊。2016年1月中旬,繁昌县环境监测站到现场对废水和土壤进行了取样,经检测,采样点水环境总铬、铅等均超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数倍,其中锌超标达573.3倍。
2016年3月11日,繁昌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繁昌县公安局,次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私自搭建的电镀作坊被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即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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