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所谓亲兄弟也得明算账,刘一与刘二系兄弟关系,两人因拆迁款如何分配一事闹到法院。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兄弟之间的不当得利也应返还,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因修路需要,刘一和刘二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130000元。村民组综合各村民承包的土地面积,按每亩5000元标准对该130000元进行了分配。
2014年1月10日,刘一领取了兄弟五人承包的7.5亩土地补偿款,共计37500元。刘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的土地承包面积为2亩。刘二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面积为2亩,应获补偿款为10000元。而刘一认为,兄弟间应按人数对承包的土地平均分配后再分配补偿款。兄弟俩为此产生纠纷,刘二遂以刘一不当得利诉至法院。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刘二承包了2亩水田,依据村民组的分配标准,应分得征地补偿款为10000元。被告刘一将属于原告刘二的补偿款领取后未支付给原告,导致原告利益受损,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一应予返还属于刘二的补偿款。
经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南陵县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刘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二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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