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陵县的胡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设牙科诊所并为人进行牙科诊疗活动。后该县卫生局两度对胡某某作出处罚,但他屡教不改。近日,胡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刑。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经查,自2005年起,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胡某某镶牙所”内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南陵县卫生局因此于2006年11月24日、2009年7月14日两次对胡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胡某某仍不知悔改——他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计可证》及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经营“胡某某镶牙所”并进行牙科诊疗活动。2013年12月27日,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牙科诊所为他人进行牙科诊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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