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南陵县水务局的一名相关负责人王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被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刑。
2010年1月7日起,王某被南陵县水务局任命为南陵县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站副主任。2012年8月29日,王某被南陵县水务局任命为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南陵县内小水库除险加固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
2011年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负责“宝山寺”、“燕子冲”、“前进”、“红旗”等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时,分别收受他人现金53000元。
2014年3月初,王某接南陵县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除主动交代组织上已掌握的违纪事实外,还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案发后,王某退出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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