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陵县的赵某某不满女友另觅新欢 ,遂怒烧了女友的新男友停在路边的轿车。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因犯纵火罪的赵某某将要度过三年半的牢狱生涯。
赵某某和刘霞(化名)曾“好”过一段时间,刘霞后来有了新男友,这让赵某某心里很不是滋味。刘霞的新男友是冯强(化名),他和刘霞交往期间,经常开一辆“本田”牌轿车,这让赵某某看在眼里气在心里。
2014年2月8日晚11时许,赵某某在南陵县籍山镇看见一辆“本田”牌轿车很是面熟,遂仔细看了下该车的牌照。他发现,该车正是冯强经常驾驶的那辆轿车。
赵某某事后交代称,自己当时触景生情,想起他以前对刘霞付出没啥回报,后者又找了其他男人,心里就非常气愤,遂想把冯强的车烧了,以报复刘霞。
于是,赵某某回家从自己的摩托车中取出两矿泉水瓶汽油,然后将汽油全部浇到那辆“本田”牌轿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由于火势蔓延迅速,位于“本田”牌轿车旁的一辆“起亚”牌轿车也被引燃。
后经鉴定,此次事件致“本田”牌轿车损毁价值为32000元,“起亚”牌轿车损毁价值为96040元。几天后,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陵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定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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