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秦某某酒后头脑不听使唤,驾车途中撞到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原本以为能顺利到家的他就这样犯下了危险驾驶罪,赔了钱财又获刑。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刑。
2015年2月20日晚,秦某某在南陵许镇镇文阁村一朋友家吃饭并饮酒。饭后,秦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许镇镇叶村路由北向南行驶,由文阁村前往奎湖街道。
20时50分,秦某某驾车行驶至二环路盛记超市门口处时,与盛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执勤民警至现场将秦某某查获,经检测,查获时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9mg/100ml,属醉酒。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秦某某赔偿了盛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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