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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金链 换来十年刑期

来源:大江晚报 2018-01-03 02: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案发几个月前,梅某某还是维护一方正义与平安的辅警,辞职后竟然一时冲动,成为入室抢劫的案犯。公安机关搜查时,还发现梅某某利用“小聪明”自制枪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7年12月28日,南陵县法院对被告人梅某某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梅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梅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南陵县法院法官潘礼银介绍了案情经过:梅某某曾是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辅警,后辞职在家。2017年4月9日上午,梅某某驾驶卸掉号牌的蓝色“铃木牌”摩托车骑行至南陵县籍山镇界山村墩湖自然村。在村民刘某某家附近往返多次后,戴上头盔以询问刘某某家门前鱼塘能否捕鱼为借口进入刘某某家。刘某某拒绝梅某某后,梅某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对刘某某进行威胁,在刘某某上前夺刀过程中,梅某某将刘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半条后逃离现场。被抢的半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49元。

在公安机关对梅某某家进行搜查时,搜出了以火药为动力的一把长枪、一把短枪,这些造枪的材料都是梅某某从废品收购站、铸造厂捡来钢管等金属自制而成,他平时用这两把枪打鸟、打兔子。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梅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其不能在自家鱼塘里捕鱼后,便用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威胁刘某某,抢走刘某某身上半条黄金项链,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梅某某非法制造枪支2支,该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本案根据梅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梅某某在最后陈述时,流下后悔的眼泪:“不应该去抢劫,后悔踏进房子的那一步。”入户抢劫半条金链子,换来十年刑期,梅某某的境遇让人叹息。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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