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芜湖某高校学生,2011年,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我被安排到该单位的汽车维修车间实习。2011年11月20日,我在维修汽车时因他人操作不当,导致被悬空的汽车落下,砸伤我的一只脚,住院1个多月,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我找到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单位却予以拒绝。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该如何维权?
答:每年都有不少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不应按工伤处理,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受民法调整。理由是: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校生并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二、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
所以,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应当不构成工伤,依法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说明没有其他法律对此予以保护,相应地,你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单位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因人身损害给你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在线律师 田小龙 范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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