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通知》,完善后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增加了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履约条款,进一步提高了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门槛。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为何要紧缩“地根”,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提高用地门槛,对土地开发利用和招商引资工作是否有影响?
答: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创新,芜湖市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土地市场秩序良好,有力地促进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但要看到,随着芜湖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一方面全市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年度用地指标严重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有增无减;另一方面全市项目用地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低效利用和闲置问题,尤其是工业项目用地低效利用比重较大,而一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却急需用地指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多次强调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资源为代价,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采取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芜湖市最近印发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通知》,是按照今年4月市政府出台的《芜湖市市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要求,借鉴外地有关先进经验,以出让合同为抓手,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实举,旨在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和用地企业之间的用地“双向约束”机制,从标准厂房建设、建筑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履约保证金缴纳和各项税费奖励等方面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强化合同履约,防止供后土地粗放利用或闲置,从而规范企业的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芜湖市招商引资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拓展用地空间,这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和用地企业来说是“双赢”的举措。
问:相对于原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合同,新执行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从哪些方面作了补充和调整?
答:一是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受让人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须建设单层厂房的,受让人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二是工业用地出让收取建设工期和集约用地保证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分别全额退还建设工期保证金,否则,分别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比例进行扣减,建设工期保证金全部扣除后将足额追缴;项目达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要求的,集约用地保证金全额退还,未达集约用地指标的,集约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三是工业项目自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次年起,即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计算,年入库亩均税收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该数额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或亩均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出让人有权按实际投资额或实际税收同比例核减出让土地面积。对受让人被核减的土地面积,出让人退回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款(不计利息)后,收回被核减的土地使用权。
五是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若项目宗地面积有25%以上连片(不含绿化用地)未开发建设或连片空闲面积达15亩以上的,属受让人违约,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问:如何保证新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切实落到实处。
答: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对工业用地进行清理,对未按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执行的用地单位,及时责令按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履约到位,不能履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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