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保护好神山公园,是芜湖市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神山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神山公园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决议:
一、神山公园是集自然与人文景观,文化、生态、休闲为一体的森林型城市公园。遵循“走进森林、回归自然”的理念,改、扩建后的神山公园,自然生态、绿色森林是公园的主要风貌。保护好公园的生态环境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综合手段,大力动员和组织全市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切实保护好神山的山体、水系和森林植被,充分发挥其城市“绿肺”的效应,保持其自然、幽静、轻松且充满城市生机活力的优雅环境,成为广大市民游览观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的绿色活动场所。
二、要坚持神山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建设和保护。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作部分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坚决禁止违反总体规划的商业性、经营性开发,坚决禁止在保护区内乱批滥建。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限期搬迁;凡影响公园建设和保护的已建项目应予限期拆除。
三、要加强对神山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据神山公园总体规划,合理建设景区、景点设施,充分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加强对绿化、水源、道路和景点的保护,形成山水园林、花鸟草坪等动、植物的绿色生态效应。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议,对神山公园生态保护作出决定,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向社会公布。
四、要制定公园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落实管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强化管护措施。要明确相关部门全面负责神山公园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保护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园管护的投入机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义务绿化和自愿管护,真正形成绿化人人参与、管护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五、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依法监督,确保公园的生态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对违反公园总体规划的乱批滥建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随意取土采石、砍伐林木、放牧牲畜、倾倒垃圾等破坏植被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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