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现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长江东岸、天门山路、弋江路和纬五路围合区内及沿线向外辐射100米范围以内。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时间、地点的除外);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神山公园;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农历除夕和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燃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四、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发现、制止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范围。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对违规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沿途抛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公安和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办法》有关规定,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办法》的行为,对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
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19(市市容局)、3882248(市安监局)。
特此通告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市容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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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