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俞某、芜湖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息计算以130万元为限。
被告俞某是芜湖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1日,俞某与芜湖某公司向原告后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月息按3.5%计算,每到三个月付一次息,俞某在借条上签字,并盖有公司公章。借期届满后,双方于2013年6月1日对账,两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截至2013年6月1日,两被告共计欠后某人民币130万元,此款从即日起不再计息,俞某签字并盖有公司公章。后由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涉讼债务有相应借据等书面证据记载,相关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原告自认2013年6月1日欠条系根据2012年4月1日借条约定计算所得,而根据2012年4月1日借条中“月息按3.5%计算”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即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故应确认的债务金额应为本金100万元,而被告方认为该100万元系双方前期借款本息合计所得,但未能举证,且原告方未予认可,故对此意见因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上述借款利息的计算宜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原告诉求至该日期)止,本息计算以13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应予驳回。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人妄图靠收取高额利息发财。其实,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约定借款利息一定要慎重,要依法而定,否则就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饶剑 沈世鸿 肖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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