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庞某等四名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芜湖首例“酒托诈骗案”日前尘埃落定。在这起36人获刑的案件中,首犯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团伙成员被判六年二个月以下不等刑罚,其中蒋某某等三人被判单处罚金。(本报昨日法治版报道)
“酒托诈骗案”审结,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其罪有应得,更是类似违法行为的一种震慑。但类似诈骗案件是否会就此销声匿迹了,恐怕还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毕竟,酒托诈骗的现实土壤并未彻底铲除,这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还需要每一位市民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能力至关重要。
仔细分析这起“酒托诈骗案”,之所以会让受害者上钩,并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与他们自己贪图小便宜以及缺乏防范意识有着很大关系。比如犯罪分子通过QQ、微信等方式冒充年轻女子与被害人搭讪,以谈对象、交朋友,甚至是一夜情为诱饵让其上钩,受害者就会主动上套,这难道不与自己缺少防范意识有关系吗?
因此,“酒托诈骗案”背后更需要我们反思,犯罪分子固然可憎,但受害者的行为就值得同情吗?
赵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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