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对公共厕所进行保洁,芜湖的很多公厕都“住”进了保洁员,有的保洁员还借着公厕的“门面”做起了小生意。“公厕私用”,这符合公厕管理的相关规定吗?
(本报7月19日热线版报道)
市民“如厕难”是近些年来政府一直着力解决的民生问题,然而,芜湖的一些公厕,不仅成了保洁员的“家”,甚至还成了保洁员做小生意的“门面”。公众也许会问:这样的厕所到底是姓“公”还是姓“私”?
对此,镜湖区环卫所公厕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为了能及时清洁厕所,一般为保洁员在厕所内安排一间住所,既方便市民也方便保洁员。她也坦言,由于现在公厕保洁员的工资很低,只有600元一个月,很难招到人,所以提供住所也是一项补贴。
我们承认,公共管理部门也是需要减少成本开支的利益组织,但既然自己的职能是公共管理,就应该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在面临成本付出和社会效益的选择时,是只打“小算盘”,还是顾及社会效益,这不仅涉及到百姓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度,也考验着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作风及社会责任感。
另外,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服务和管理上也应该有超前意识,在监管上不能“打酱油”,诸如“公厕私用”应该由谁来监管、出现问题应该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对不作为的单位该如何处罚等等,这些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果真如此,“公厕私用”的事情也许就不会发生。
程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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