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陈某以兄弟相称,两人一同来到芜湖打拼,通过自身努力,都有了自己的烟酒专卖店。为牟取暴利,两人动起了歪点子,即在真烟销售中掺杂假烟。近日,两人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分别判刑。
2014年初,陈某经打听得知合肥有假烟“批发”,遂和张某一起驾车前往,共同出资从合肥某处购进假冒伪劣的硬盒中华牌香烟50条、软盒中华牌香烟40条,玉溪牌香烟30条。为避免被发现,两人趁着夜色用面包车将卷烟运回。
令两人意外的是,当面包车行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与港湾路交叉口时,被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鉴定,涉案卷烟均为伪劣烟草制品,货值55100元。
因两人初次试探性经营,贩运的假烟数量较少,尚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两人诉至开发区法院。经过法庭审理,两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私自从外地购运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数额达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张某、程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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