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某在芜湖市一酒吧消费时滋事,后遭该酒吧两保安殴打。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今年3月15日晚,张某某及其朋友董某、胡某某等人一起到市区一家酒吧喝酒。其间,张某某酒后在酒吧内滋事,引起一阵混乱。酒吧保安陆某某、奚某某见状忙上前劝阻,但张某某并不配合,双方由此发生口角争执。陆某某、奚某某二人气不过,使用伸缩铁棍将张某某头部、身上等处打伤。
后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月20日、22日,陆某某、奚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两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并获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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