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刘抢劫他人手机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弄丢在作案现场。受害人捡起小刘落下的那部手机后报警,小刘迫于压力于几日后投案自首。值得一提的是,小刘抢劫时弄丢的那部手机,其实也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他先前偷别人的。
小刘,男,1990年出生。今年3月5日下午,小刘走进伟星城商业街一彩票店内发现,邢某某手持一部“三星N9009”型手机,遂心生邪念。18时左右,小刘发现机会来了,他趁邢某某去上厕所疏于防备之际,将对方的手机偷到了手。后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4361元。
事后,因为很喜欢那部三星手机,小刘并未将它销赃换钱,而是换手机卡后留作自用。4月5日晚,小刘来到芜湖某大型超市三楼一电玩城内,以打“捕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不知是手气不顺还是另有原因,至次日凌晨时,小刘输了不少钱。
小刘输钱后心情不爽,发现高某(女)使用的“苹果5S”手机后,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在该电玩城安全通道一楼楼梯口处,小刘尾随高某从背后勒住她的脖子,将其摔到在地,抢走了那部苹果5S手机。
高某被抢劫后大声呼救,但待有人赶来时,小刘早已不知所踪了。不过,让高某意外的是,自己的手机被抢走后,她在被抢劫处却发现了另外一部手机。原来,小刘在抢劫高某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丢失了,那部手机是小刘之前盗窃邢某某的三星N9009型手机。
后来,高某拿着那部三星N9009型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它上交,该手机后被物归原主。知道抢劫高某时自己使用的手机丢失后,小刘顿感“压力山大”,4月16日,小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高某的苹果5S手机上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小刘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小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合并执行二年七个月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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