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三年前的“旧账”未了,刘某刚刑满释放就在监狱门口被抓获。近日,弋江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作出判决,其又面临一年的监狱生涯。
刘某是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2011年12月2日晚,刘某得知女性朋友“甜甜”被人打伤。为帮“甜甜”出气,刘某伙同“小孟”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寻找殴打“甜甜”的人,先后找到韩某某、魏某某、鲁某,并对他们进行了逼问和殴打。
在弋江区某KTV门口,刘某和“小孟”等人持甩棍将魏某某打伤,造成魏某某左手中指中节不规则性骨折、右手第四掌骨头线形骨折、头皮挫裂伤。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此案发生后,刘某四处躲避。2012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种种因素影响,这次判决并未将刘某参与殴打魏某某一事算上。
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2014年5月29日,刘某刑满释放,但他刚出狱门即被公安刑拘,原因就是打伤魏某某一事。
刘某再次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另在该案审理期间,刘某与魏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刘某获得魏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属共同犯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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