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利用POS机套现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对于徐某某等三人而言却并不难,因为他们中有两人都是银行的员工。近日,这起案件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利用POS机套现
徐某某,1968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原系芜湖某银行天门山分理处员工。2008年,徐某某与敖某某合伙经营芜湖某汽车租赁公司,并以后者名义向该银行申请取得POS机。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便不经营了,这台没被银行收回的POS机被敖某某带回了家。
知道POS机在敖某某手中后,徐某某择机将它拿了回来,但他并未将POS机交给银行,而是单独或者伙同芜湖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闻某某多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在该POS机上持本人或他人的信用卡非法套现。
为套现顺利,徐某某设法拿到了与这台POS机捆绑的敖某某的存折,并将存折交给该银行客户经理梁某某(女),安排梁某某利用在银行上班的便利取款和转账。其中,徐某某非法套现数额426万余元,梁某某参与套现230万余元,闻某某非法套现数额170万余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造成金融机构资金32万余元逾期未还。
企图转移罪证
2013年7月24日,接举报后,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还清了其涉及的欠款。听闻风声的闻某某选择了逃避。
同日,徐某某得知梁某某因POS机套现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遂与敖某某来到梁某某住处。徐某某将用于套现的POS机先行转移,敖某某在梁某某家准备将用于套现的财务公章、发票及该银行电话转账单转移。但当敖某某下楼时遇见办案警察,敖某某见状慌忙将从徐某某家拿到的财务专用章、该银行电话转账单等扔到小区的树丛内。后被公安机关搜缴。
敖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谎称是其将存折交予梁某某,并叫后者取钱。7月29日,自知躲不过去的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8月28日,被上网追逃的闻某某被抓获。
涉案人员均获刑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某单独或伙同闻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敖某某明知梁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除梁某某被判处缓刑及相应罚金外,其余四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徐某某、闻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定罪正确,但认定闻某某非法经营额为170万余元,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对徐某某主刑部分量刑偏重,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 饶剑
新闻推荐
吃火锅是秋冬季节一大开心事,邀上三五好友围坐在热气腾腾的火锅边,烫菜、吃肉、喝汤,再抿点儿小酒,那一顿吃下来,保证全身上下都暖暖和和的,别提有多惬意了。 &nbs...
芜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芜湖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