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乘客要求下车,出租车司机顺势将车子停下。岂料就在乘客打开车门的一瞬间,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汉径直撞到了刚打开的车门上。老汉伤重不治身亡。近日,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出租车驾驶员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这让人有点迷惑,为何乘客开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详见本报10月24日报道)
最新进展:记者4日从弋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因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出租车驾驶员为孟某某,男,30多岁。2014年7月6日18时许,孟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花津南路欧尚超市附近载客后,沿芜湖市九华南路慢速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九华南路与西山路交叉口时,乘客要求下车。孟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向北调头后,将车辆未靠边停在路口内。其车乘坐人查某在开启右侧后车门时,与沿九华南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胡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胡某某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孟某某拨打120、110报警,并乘坐救护车陪同伤者到医院,后胡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辖区交警认定,孟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在交叉路口停车,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超过0.5米的行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查某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后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其赔偿被害人家属5.3万余元,被害人家属对孟某某表示谅解。另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当并已被认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饶剑 肖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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