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254号令)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禁止“无标车”(即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无标车”上道路行驶。
二、6:00至22:00时段内,弋江北路以西、利民路以北、长江南路-长江中路以东、赭山路以南所形成的区域内各路段(不含上述边界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机动车驾驶人应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本,并随车携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违反禁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按《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分。
附件:芜湖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图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芜湖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13日
芜湖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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