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某某效仿他人的犯罪手法,欲敲诈芜湖的四名“局长”(包括副局长),孰料对方第一时间就报了警。记者昨日从镜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某某虽未敲诈到一分钱,但他还是要蹲三年半的监狱。
1991年出生的刘某某无固定工作。2013年年底,刘某某辞掉上一份工作后,未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闲来无事的刘某某便在网上一边找工作一边打发时间。其间,刘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以写信方式冒充杀手威胁政府部门领导敲诈钱财的新闻,后萌发了效仿的念头。
在实施犯罪前,刘某某专门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如:为避免自己的身份被发现,刘某某特意从网上购买了一张某银行的银行卡;为有的放矢,刘某某还专门潜心搜集了芜湖市一些部门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014年3月3日,自我感觉万无一失的刘某某开始分别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周某、副局长翁某、副局长丁某某,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鲍某某邮寄了一封信,要收信人收到信件后,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汇入80000元,否则将杀害收信人及其家人。
周某等人收到刘某某的敲诈信后,均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遂介入调查。2014年3月17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杀人相威胁向他人索取32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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