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过网上达成交易,签了合同汇了款,供货方未发货,经手人玩起了失踪。这起鸠江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给不少热衷网购的人或单位敲了一下警钟。
苏州某机电公司决定采购两个“电动三通阀”。2014年2月19日,该公司业务员王某在网上向天津某机电设备销售中心报价。经协商,双方达成货款34000元的一致意见。
三天后,王某根据该销售中心报价单上联系人杨某某的要求及其提供的芜湖某机械公司单位的资料,签订了一份以芜湖某机械公司为供货方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货款34000元,交货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
2014年2月22日及同月24日,王某应杨某某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开票资料,共向芜湖某机械公司账户汇款27000元。此后,芜湖某机械公司未向苏州某机电公司发货,杨某某也无法再联系上。苏州某机电公司为此诉至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芜湖某机械公司返还其货款27000元。
鸠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天津某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的电话、传真与杨某某提供给的芜湖某机械公司开票资料上的电话、传真号码相同,现均为空号。芜湖某机械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为芜湖市鸠江区朝阳街103号,但该地址现并无该单位。由于苏州某机电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系复印件,故对杨某某的身份及《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根据苏州某机电公司汇款后即无法联系到杨某某、芜湖某机械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并无该单位的实际情况,该院认为该案涉嫌诈骗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了苏州某机电公司的起诉。记者 饶剑
新闻推荐
本报讯 近日,由镜湖区人社局主办、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承办的“2014年镜湖区公益性岗位专场招聘会”在大润发广场举行。记者了解到,本次进场...
芜湖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芜湖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