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吃夜宵时与邻桌人员起争执,两男子跑开后因担心所驾驶的车辆被砸,遂折了回来。孰料,两人刚露面就被对方发现了,然后就被群殴了。近日,这起案件在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施暴人员均被判刑。
2014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后某某、周某等人在银湖路一家龙虾馆门口吃宵夜。其间,后某某将啤酒瓶扔到了邻桌客人的脚边,邻桌客人高某、刘某甲、刘某乙由此和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
因为争执双方并非完全陌生,高某打电话给后某某的朋友孟某,想让后者出面调停。对此,后某某并不知道。
看到高某在打电话后,后某某认为对方想邀集人员打架,于是抓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扔向高某所在的桌子。随后,后某某、周某等人欲冲过去打架,对方人员见状四处逃散。
由于未打到对方,后某某、周某不解气,回到现场后,二人用啤酒瓶砸高某停放于路边的轿车、且殃及另一辆轿车。事后,两车共计花费维修费6234元。
被打散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躲到附近一公司楼上,因担心驾驶的车辆被砸,两人在折回探望车辆时被发现,后某某、周某、王某、方某等人上前对二人实施了殴打,致两被害人受伤,其中刘某甲伤势较重,因为他被周某用啤酒瓶击打到了头部。后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被告人周某等三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案发后,后某某、周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对高某等人的损失也进行了相应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周某等四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后某某、周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后某某等四人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被宣告缓刑。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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