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谋取利益,芜湖一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不惜铤而走险——不仅非法售卖“伪基站”,还伪造了63枚公司印章。近日,朱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朱某某是芜湖亿美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软通信息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3年6月,经陈某某(另案处理)推销,芜湖一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另案处理),表示欲向陈某某购买“伪基站”设备用于发送楼盘广告短信。
后陈某某将此事汇报给公司负责人朱某某。朱某某授意陈某某负责与城东某知名置业有限公司洽谈销售“伪基站”设备的业务。因该置业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相关规定的限制,双方达成以签订短信群发业务合同的方式来购买“伪基站”设备。
2013年6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置业有限公司以16万元的价格,从芜湖软通信息公司购买一台“伪基站”设备。2013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合同约定,置业有限公司以16万元的价格从芜湖软通信息公司购买第二台“伪基站”设备。
截止到案发,该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24万元,尚有8万元余款未付,设备已交付置业有限公司。这两台设备违法所得款除陈某某分到提成约2万元外,其余均为朱某某所得。
2013年12月9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除非法销售“伪基站”外,朱某某还伪造公司印章。2012年,朱某某为冒用其他广告公司名称进行投标,增加中标机率,授意其公司员工通过网络联系制作印章的卖家,后在网络上搜索全国各地广告公司名称,并出资制作其他公司印章63枚。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伪造的63枚印章中有55枚印章经查未有印章所指公司。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销售“伪基站”设备两套,非法经营数额达32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63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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