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2014年10月期间,刘先生陆续从镜湖区某百货公司购买了31件“宜施丽尔”品牌貂绒衫,总价款为2.8万余元。
而后,为验证自己所购貂绒衫是否为正品,刘先生随机抽取一件貂绒衫,交由江阴市纤维检测所检测。经检测,该貂绒衫纤维含量与吊牌及内侧标牌所示存在显著差别,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刘先生得此结果后,随即找到某百货公司讨说法,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此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百货公司同意退货,并支付给刘先生货款的双倍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二:
格式条款理解有分歧 合同提供方成“弱势”
2008年5月,骆先生从江苏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轿车。2011年6月,骆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赭山西路停车时,发现关闭钥匙不熄火,且机仓冒烟的现象。之后,该车被拖至芜湖某品牌4S店维修,维修费用为8000余元。
接着,骆先生致函要求江苏某汽贸公司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然后,骆先生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时间均无异议,但对该车辆是否超过保修期间持有异议。
骆先生认为,江苏某汽贸公司在自己购车时随车附送格式保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维修期自新车交付给第一位零售客户的当日开始计算,一直持续两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由于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行驶的路程未到10万公里,故车辆仍在保修期内。
而江苏某汽贸公司则主张按照先到达的标准(持续两年)理解,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期限已经超过两年,故该车超过保修期间,所以他们无需赔偿。
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江苏某汽贸公司赔偿骆先生相关经济损失。后该案件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汽贸公司补偿骆先生3000元的维修券,双方纠纷至此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三:
房屋质量不过关 开发商被判赔偿购房者
2004年10月6日,杨女士从芜湖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50余平方米的住房。2005年1月,新房交付时,芜湖某房产公司向杨女士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诺自2005年1月起,在正常情况下,对屋面防水5年内免费承担维修责任等内容。
杨女士接收讼争房屋后不久,发现所购住宅出现外墙渗水、梁底与墙体接触面开裂等质量问题,遂要求芜湖某房产公司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此案审理过程中,杨女士申请对讼争房屋内的漏水、墙体开裂是否是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后来,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杨女士所购房屋现场查看存在质量问题,与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序不到位、选择原材料不当有关;房屋质量问题修复金额为4.6万余元。
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房屋工程质量鉴定结论等,认定讼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芜湖某房产公司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给杨女士4.6万余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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