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庭审结束不久,被告因犯事被羁押了,这该怎么办?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使该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承办法官选择到看守所内“化干戈”。
2009年6月11日,施某以贷款的方式从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6月24日,施某与某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施某向该行借款67万元用于购房,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后来,施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某银行芜湖三山支行遂起诉要求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诉求于2014年3月中旬得到三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同年,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扣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约64万元的款项。而后,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施某因购房款事宜协商未果,又诉至三山区人民法院。
在该案的开庭过程中,施某当庭表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但几天后,施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为使该纠纷能够得到顺利解决,承办法官在施某被羁押后的次日来到看守所,与施某进行沟通,并告知其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调解意见。
在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沟通后,施某同意了芜湖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调解意见,双方解除了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退出房款等方面做了相关约定。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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