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一男子因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弋江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2年4月25日、7月4日及9月3日,申请执行人鹿某某、宛某某分别依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向弋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许某某应付本金及利息合计594488.27元,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合计9986元。
在法院对该案执行期间,许某某承接的安徽某电子科技公司新建厂区土方等工程已经完工,其将结算的十余万元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3年6月19日,弋江区法院以许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同年7月24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对其刑事立案,2013年10月22日,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8日,许某某与鹿某某、宛某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共还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在执行和解的情形下,积极努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饶剑
罗成 制图
新闻推荐
本报讯 13日,本报刊登报道《芜湖“快递小哥”月底统一考证》,本月30日,芜湖市将开展2015年度第二次快递业务员职业鉴定考试。截至13日下午,芜湖市已有370余名快...
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