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了岁数,我对年轻人不可避免的过失就渐趋宽容,当面既不会轻易地重言以待,背后更不至于“说三道四”,因为他们经常让我想到儿子,他们太年轻,因经验不足容易失败,又因喜欢尝试常入歧途,还因良莠不分偶犯小错,这些都是可以原谅的。用这种态度看在山东泰安因赌博受罚的8个大学生,他们固然咎由自取,但以经验判定,其中也存疑窦。
首先,不敢赞同警方“聚众赌博”这个结论,几个人一道旅游,晚上1元起步“炸金花”,并不是开场设赌,更像娱乐解乏。其次,说“数额较大”也很牵强,8个人全部赌资仅920元,人均不过百元略多,这在当今很难用“大”字形容。只是不论赌资大小,一旦定性为赌博,都可以实施处罚,问题的关键是不是适用“拘留15天、罚款3000元”。
民警背负职权,照章办事,顺理成章,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这事也已被放在“桌面”上讨论。官方除泰安警方明确表示“无执法过当”外,尚不见更加权威的部门另有说法,倒是京城一位律师认为:法理上符合规定,情理上欠妥。类似桌面上的争议之所以不会有第二种官方结论,是受制于“法理”,不然,就可能对其他正当行使职权的民警造成冲击。遇到这种情况,我更希望当值民警能在内心有个职业良知方面的自我裁定,也就是夜深人静时的“扪心自问”。这也让我想起另一件事。
一次乘坐公交,一中年妇女上车后不刷卡,也不投币,一屁股坐到椅子上就不动弹了。驾驶员不干了,大吼起来,令其交费,不交费就下去,但无论他的吼声多高,这个妇女都充耳未闻、不为所动。驾驶员干脆熄火,坚称她若不下车,他就不开车,他是在遵守公司规定,他也应当捍卫公司利益。接下来,奇怪的现象出现了,其他乘客并不指责女乘客,反而纷纷批评驾驶员太认真,“不就1块钱么”,前后耽误约1分钟,别的乘客代为补交,风波才平息。驾驶员的行为相当于“窗户纸”,把它捅破还须局外人。我就认定为区区1块钱耽误全车乘客,且可能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两件事看似不相干,共同处却都是当事人遵守“规定”,行使职权,似“过”却又有“据”。基于国情,2005年公安部下达了《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写道:“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对照此条,只要不是倚势挟权,那么,这几个大学生“聚众赌博”也只能看作“娱乐活动”。当下,“小赌怡情”已是共识,各类棋牌室的兴起说明“小赌”深入人心,大学生玩“刺激”固然不该提倡,但遭此重罚是肯定有些委屈的。这里不妨设问:如果民警当场仅仅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上司会因此怪罪吗?
我们知道,择业时都要填写履历表,在“受过何等处分”一栏里,这几个大学生是如实填写还是隐瞒不填?我问了组织部门,他们认为应该如实填写。这样,大学生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如实填写,等同携“污点”就业,反之,又有“不够诚实”之嫌。对于受过治安拘留的人,在公安档案里,对他们的处罚永久记录在案。所以,如果当值民警放其一马,既无伤原则,也无损职权,却有益于这些青年人的将来,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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