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某某的工伤赔偿金没拿到,公司老板“金蝉脱壳”——将公司让给了其爱人,这可如何是好?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杨某某原为芜湖市某船舶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为船舶公司)的员工。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并经人民法院两审审理终结,判决船舶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2013年底,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后,船舶公司一直未支付赔偿款。
杨某某无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船舶公司因未按时年检等原因被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下旬,船舶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将公司转让给其妻子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船舶公司无资产的情况说明,表示无力支付杨某某赔偿款。其间,李某某又在江苏省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并以新公司的名义仍在芜湖承接业务工程。
杨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李某某和张某某作为船舶公司前后两任法人代表,存在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债务的嫌疑,遂将二人诉至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某夫妇共同表示,船舶公司欠杨某某工伤赔偿款是事实,愿意同杨某某调解解决。
经三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共同给付杨某某工伤赔偿款人民币8万余元,此款定于2015年7月22日前付清。如李某某、张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杨某某则要求李某某、张某某以8万余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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