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多数地方电视台新闻报道的内容就不会像近期这样戏剧般的相似。这一惨案不仅让举国震惊,也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极大关注,他们一再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事故,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在这种大环境下,安全生产一下被各地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纷纷行动展开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由此成为电视新闻画面的“主角”。无数事实证明,突击性的“检查”并不能有效遏制事故,也不能从根本上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
我不懂危险品储存的行业要求,针对这次特大事故,却总觉得很可能不是“天灾”,而是“人祸”。人祸分两种,一是恶意破坏,二是管理疏漏。我们对有毒化学品了解不多,但心理上一直保持恐惧,因为储存这类物质的外墙上大多有骷髅头的图案,以示危险。我们是化工大国,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当有一整套的规范,只要严格执行,发生恶性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压缩到最小。当然,在对爆炸事故彻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还不便妄猜这次属于哪类“人祸”。
长期以来,国人已养成这样的思维习惯:凡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自然而然就会与“腐败”和“贪官”联系起来,媒体也千方百计寻找相关蛛丝马迹,其实呢,这二者并没有必然关联。只是不幸的是,多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又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来,这种“巧合”其实恰在提醒人们,安全生产隐患和腐败在当今是一种普遍存在,它们在许多生产领域发生了重叠。
爆炸事故发生以来,我认真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为即便作为大国,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此频发也极不正常,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安全生产远远没有进入法治轨道。1.7万多字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领域的安全要求是非常详细的,生产企业和单位只要具有对应的法律意识,对法律保持敬畏感,多数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从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报道分析,很可能“事出有因”。2万多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提出了更为具体要求,如“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如此细化的法规,瑞海公司只需按章办理,安监部门只需严格督查,又没有人为破坏,大爆炸还会发生吗?
毫无疑问,生产有法不依,监管执法不严,甚至上下都无视法规的存在,才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的根本所在。媒体绝不会主动把安全生产常规检查搬上报纸、搬进电视,那只能是“领导”旨意,且是典型的“作秀”,也是掩饰法治不到位的烟幕弹。凡“安全生产检查”动静闹得大的地方,那里的安全生产隐患也就可能尤其严重,因为这样的“检查”是为了让“上面”知道。所以,少一点应景的“检查”,多一点依法治理安全生产软硬环境的切实行动,紧抓这个根本,才能在源头掐断事故苗头,标本兼治。
韩步华(机关工作人员、芜湖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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