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带宠物犬晨练时,宠物犬命丧徐师傅使用的割草机下。辖区派出所介入处理后,余先生家人发现徐师傅“派出所里有人”,顿感很被动。对此,芜湖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徐师傅的民警家属并未参与处理此事,实施了回避,无不妥之处。余先生若不接受派出所调解,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家住四褐山附近的余先生有晨练的习惯。约两年前,余先生家“新添一员”——泰迪宠物犬,自此,余先生每逢晨练时都会带着它。8月16日一早,余先生像往常一样带着泰迪犬到四褐山附近一公园晨练。在余先生跑步时,未拴狗绳的泰迪犬会跟着他蹦蹦跳跳。其间,徐师傅正在附近用割草机锄草。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余先生难以直视,泰迪犬遭徐师傅使用的割草机击打后,顿时鲜血如注。
见状,来不及和徐师傅理论的余先生随即拨打家人的电话,赶紧将受伤的泰迪犬送往附近一家宠物医院,经约一小时的抢救后,泰迪犬终因伤重不治。事后,辖区湾里派出所介入协调处理此事,余先生和徐师傅方面交涉未果。
余先生家人事后向记者称,他们在派出所期间发现,徐师傅“派出所里有人”,且对方存在介入调解此事的嫌疑,这让他们顿感很被动。为此,他们将泰迪犬的遭遇发到网上,期望更多的人关注此事,并在此事“曝光”后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对待。
昨天上午,记者向芜湖市公安局方面求证此事,相关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表示,泰迪犬被打死一事在湾里派出所调解时,民警家属未参与进去,双方协商不成,派出所已经告知泰迪犬主人可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此事。此外,没有法律规定家属在派出所,发生的纠纷就不能在派出所处理,只要民警没有参与,履行了回避就是可以的。
对此,安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陆在春认为,一般而言,由人饲养的犬只属于其主人的财物。如果犬只遭到他人的攻击导致伤亡,加害人可能要视其情节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或者是治安违法责任。
陆在春说,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双方若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类似纠纷做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视情况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若承办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此案中,加害人对犬只死亡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犬只主人的养犬行为是否符合《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在处警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因素,都关乎此案中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最终厘定。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刘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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