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除股票外,被执行人阿龙(化名)别无其它财产,法院执行人员打算将阿龙的股票强行卖掉。但同时为维护阿龙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太大损失,执行人员转而“研究”起股票来——后在证券公司的配合下,在该股票达到相对高点时将股票出售。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强制股票变卖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案件。
阿龙系芜湖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芜湖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阿龙入住该小区期间,存在拖欠物业费的问题,芜湖某物业公司催交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阿龙履行交纳拖欠物业费的义务,可判决生效后,芜湖某物业公司一直未能收到阿龙的物业费。
后来,芜湖某物业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时,阿龙正因涉嫌刑事犯罪处于服刑期间,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见此情形,法院执行人员并不气馁,在继续查找阿龙的财产过程中,发现阿龙在国元证券持有1700股“中青旅”股票,这使该案变得“柳暗花明”。
由于执行股票涉及较强的专业性,不仅需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更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后在证券公司的配合下,法院执行人员在该股票达到相对高点时,适时裁定强制卖出阿龙持有的800股“中青旅”股票,股票变价款直接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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