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租来的车当成自己的车卖掉,这样的行为在谁看来,可能都是一件“傻事”,可囊中羞涩的苏某竟真就这么做了。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苏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2015年7月底,苏某为套取资金,在弋江区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A6L小轿车。同日,苏某伪造欠条,谎称该车系别人抵押归自己所有,通过石某(另案处理)到南京将该车出售给他人。苏某从中获利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经鉴定,被骗奥迪A6L小轿车的鉴定价格为31万余元。
所谓“没有不透风的墙”,此案东窗事发后,2015年9月,苏某在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到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苏某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属自首;其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饶剑 王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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