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星级记者王明存
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未依规公开、公示相关信息,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一农民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此案经异地审理后,农民一审赢了官司。可二审又起波澜,区政府上诉到芜湖市中院后,中院以该农民未曾向地方政府提出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为由,驳回了农民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0年4月,当地政府征收清竹村2000亩左右土地,拆迁农房三四百户,用于城南高新区东扩项目建设。征收前,当地政府给每户发了一份《致广大被拆迁户的一封信》,信中承诺接受广大拆迁户朋友全程监督,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
当地村民说,其实,政府没有信守承诺,并未公开、公示征地款和拆迁补偿费发放及安置房分配等情况。清竹村陶前自然村村民朱德旺说,据他了解当地政府不敢公开公示的原因是这片土地只有150亩有省政府批文,其余的土地都是非法占用。此外,有不该享受征地款的人也领到了钱款,不应分配安置房的,也分配到了安置房。 “如果没有猫腻,他们为什么不公示? ”采访中,有村民发问。
因政府信息不公开,朱德旺将弋江区政府、白马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清竹村委会和拆迁公司起诉到法院。2015年8月27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异地审理)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主动公开,故弋江区政府应当履行主动公开清竹村陶前自然村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法定职责,以保障朱德旺依法享有知情权。弋江区政府则辩称其已履行了相关公示义务的辩论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庭不予采信。
当时,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弋江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据法律规定对陶前自然村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对此判决,弋江区政府不服,上诉到芜湖市中院。今年4月21日。芜湖市中院进行了行政裁决。
芜湖市中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朱德旺诉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先行采取法定的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朱德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通过书面或电文形式向相应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也未能说明其本人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确有困难,因此,朱德旺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事实难以认定,其诉请弋江区政府、白马街道办事处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朱德旺的起诉请求。
接到法院判决后,9月14日,朱德旺向弋江区政府递交了征地拆迁工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
对此,朱德旺还是有些不服,他声称以前曾向有关部门口头申请过信息公开。尽管自己已经按照法院的意见递交了征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但朱德旺非常不理解,因为有关法律、政策都明确规定,政府应主动向被征地拆迁农户公开、公示征地、拆迁相关信息,他们为什么不能积极主动依法公开、公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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