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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售公房 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芜湖日报 2016-10-14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售公房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鉴于该类案件在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中较有代表性,在芜湖市司法界引起一定关注。

2003年,某国有企业职工李某在妻子死后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单位分给自己的公房卖给了冯某。近年该地块列入政府征收范围,面临着拆迁安置补偿。因房屋补偿安置价格很高,李某与冯某为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及家人多次找冯某要求协商处理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为此,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以房屋系其单位直管公房,自己无权处分和未经同住人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冯某则辩称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意思,被告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居住十几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原告因房屋拆迁利益较大,想反悔,违反诚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该社区,通过基层组织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勘察现场、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但均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无效。此后,承办法官将案件提交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集体讨论,最终大家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法律判决。

汪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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