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数件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着芜湖市长江北路自南向北行驶时,与受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等以及多处骨折。治疗期间,周某某家属先后支付了十几万的医疗费用,而摩托车驾驶员仅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后经鉴定,周某某因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状态),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约需3万元。由于周某某始终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就高额赔偿问题发生分歧,周某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及摩托车车主梁某某赔偿各项费用.8万余元。
庭审期间,由于未拿到赔偿款,周某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而两被告均表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逆向行驶,其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由于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根本无力赔偿原告的巨大损失。从法律角度上说,该案判决并不存在难度。但两被告均系外地农村居民,一旦判决生效,执行将会存在较大的困难。承办法官考虑到上述因素,本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的态度,与双方代理律师一同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给两被告一定的时间,筹集赔偿款项。经过多达十多次协调,终于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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