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到退休年龄,贺志斌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芜湖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贺志斌的辞职请求。其中,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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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免去:王晓东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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