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14年6月,萧某应聘进入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萧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禁止员工内部恋爱,同时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本单位员工间不得建立恋爱关系,否则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然而,在上班期间,萧某与公司员工刘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关系被公司发现。公司以萧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请问:单位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开除萧某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不对。一般来说,公司是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但这种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几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是程序民主,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三是公示告知,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每一个员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管理控制的权利,但这仅限于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内容,用人单位并无权利限制员工的恋爱及婚姻自由。
本案中,公司通过“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自由恋爱,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这条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依据一条无效的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了与萧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违法,应当向萧某支付赔偿金。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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