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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房主见利想毁约 耽误贷款,购房者获赔四万

来源:大江晚报 2017-03-17 06: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刚签订购房合同,却不料房价涨了,房东见利想毁约,拖延着不想履行合同,导致购房者耽误了公积金贷款,房东被购房者告上法庭,最终赔偿了对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近日,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2016年9月16日,市民徐亮与马莲(均为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莲将位于芜湖市凤凰城小区玉兰苑房屋出售给徐亮,房屋总价款为710000元,合同签订后徐亮应立即支付马莲购房定金20000元,马莲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供徐亮按揭贷款所需的必要材料,如果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徐亮按约支付了马莲购房定金13000元,以及支付了中介机构购房佣金8000元。而这时,马莲发现房价上涨了,按照上涨后的房价卖房,能获利更多。马莲动起了心思想要毁约,她以买卖房屋需要与父母商量为由,迟迟不向徐亮提供按揭贷款所需资料。马莲的一再拖延导致徐亮公积金贷款因政策影响,不能正常使用。徐亮随后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马莲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经开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徐亮与马莲对于上述事实无争议,由于徐亮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定金,马莲也确实存在未及时提供按揭贷款所需材料的违约行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承办法官调解,马莲最终一次性赔偿徐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提醒,公民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把法治思维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民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约,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约内容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可随意背信弃义,故意违反合约约定,否则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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