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宝琴 李萌)芜湖一女子因与弟弟有经济纠纷闹上法庭,庭审中自称不是父亲亲生,后父亲以女子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从芜湖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某今年51岁,其父亲79岁,母亲早已去世,她还有个姐姐和弟弟。去年王某和弟弟因一套房子产生了经济纠纷,两人为此闹上法庭,结果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向法庭陈述自己与弟弟为同母异父关系。
事后王某父亲表示,王某的话意味着其认为自己不是她的亲生父亲,是王某母亲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同时王某不仅是在庭审中诽谤、发表不实言论,还在自己邻居及亲友间散布该谣言,该不实谣言严重侵害自己及妻子的名誉,致使自己及妻子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使自己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此,王某父亲将王某起诉至镜湖区法院,诉请王某应停止侵犯自己及妻子名誉权的行为,要向自己当面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家人应彼此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陈述自己非父亲亲生的言论,是在庭审中,无证据表明其在父亲邻居及亲友间或是其他公众场合有过类似陈述,所以该言论导致的社会影响十分有限,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此外,在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已向父亲口头道歉,并书写道歉信,法院认为亲情包含血缘和感情,彼此的包容、尊重、爱护系维系亲情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应努力消除隔阂,共同维护家庭和谐。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暴露自己非亲生真相,伤害到父亲,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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