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郜征)芜湖市日前发布通知,市区集体土地住房征收后安置房的权证上不再标注“集体土地安置”等字样,这意味着今后该市由集体土地上住房安置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获得相应不动产登记权证后,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可按法律规定交易。
据芜湖市政府发布的通知,2017年3月28日该市相关安置文件下发后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除外),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住宅房被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给安置户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上不再标注“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须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字样,上市交易不需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在2017年3月28日该市相关安置文件下发前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原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和上市交易执行该市2014年相关文件规定。该市将完善建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明细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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